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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則 —— 移民拒簽上訴的有力武器
這篇文章由聯合移民資深顧問撰寫,並刊登於2011年4月21日的《信報》上。
此文章僅供參考。 因移民政策具有時效性,在驗證特定的移民政策時,應以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事務部的官方網站為準。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移民官在審理各類申請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平性原則。 如果申請人被拒簽,那麼在上訴庭上,只要律師能證明移民官在審案過程中對申請人不公平或其拒簽理由含有不公正的成分,則可以立即推翻移民官的結論,從而使申請 人獲得簽證。 一些有經驗的律師往往利用公平性原則,作為為申請人上訴的有力武器。 公平性原則除了適用於移民申請外,也適用於難民申請、楓葉卡延期申請、入籍申請等。 以下以一個實例具體說明如何運用公平性原則。
楊先生一家三口於2006年向加拿大駐香港領事館遞交了技術移民申請,楊先生是主申請人。 2009年,楊先生收到移民局的來信,要求他們到香港參加面試。 在面試的時候,移民官詢問了楊先生及其太太關於他們夫妻關係的許多問題。 然後移民官表示,儘管楊先生的教育程度、工作經驗、語言能力和適應能力等各項分數的總分滿足技術移民的要求,但他不相信他們的婚姻是真實的。 原因是:1.楊先生與其太太張女士在遞交申請前兩個月結婚,在這次結婚以前從他未結婚。 而張女士曾結過婚並已有一個兒子,並且張女士比楊先生年長10歲。 這些不符合中國的傳統;2.張女士的兒子並不清楚其母親已與楊先生結婚,並稱楊先生為“叔叔”;3.在面試過程中,楊先生承認他們結婚時沒有辦婚宴, 也沒有通知雙方家長。 結婚後,楊先生從來沒有帶太太參加其家庭聚會,也從未見過張女士的妹妹。 根據上述幾點,移民官認為楊先生與張女士的婚姻不是真實的。 楊先生是扮演「搬運工」的角色,準備把張女士及其兒子帶到加拿大。 楊先生和張女士都表示他們的婚姻是真實的,並且早在張女士離婚前就已經偷偷開始交往。 就因為他們的婚姻不太符合中國的傳統,不可能獲得雙方家人同意,所以才沒有通知雙方家人。 但移民官表示不相信他們。
面試結束後,楊先生和太太馬上回家準備了一些證明他們夫妻關係真實性的資料寄到移民局。 但移民官回信說,他們已經做出了拒簽決定並已發出拒簽信。 幾天后,楊先生收到拒簽信。 信中移民官表示,楊先生和張女士是假結婚,因此拒簽,而且他們兩年內不能提出任何移民申請。
被拒簽後,楊先生找我們,要求我們代其上訴。 我們的律師經過分析,認為移民官在審理楊先生的案件的過程中,至少在兩個方面違反了公平性原則:1.在移民局通知楊先生一家參加面試的時候,並沒有說明面試的主要 目的是考察他們夫妻關係的真實性。 因此,楊先生在準備面試的時候,只是按普通的技術移民面試來準備,而完全沒有意識到他們夫妻關係真實性的問題在面試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他們沒有就他們夫妻關係的問題做任何準備。 而對於夫妻團聚移民申請,如果移民官要求申請人參加面試,那麼申請人會知道要在面試時向移民官證實其夫妻關係的真實性,並為此做好充分準備。 在這一點上,移民官的做法對楊先生一家不公平;2.對於夫妻團聚移民申請,移民局要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時遞上他們認為能證實真實夫妻關係的材料。 如果移民官認為他們的資料不充分,也可能會要求他們補充資料。 但對於楊先生的申請,移民官在整個審理過程中,都沒有給過楊先生任何機會,讓他遞交能證明他們夫妻關係的資料。 這一點也對於楊先生一家很不公平。 在上訴法庭上,我們的律師向法官提出上述兩點,並獲得法官接納,從而推翻了移民官的結論。 因此律師也不必再提出證據來證明楊先生和張女士夫妻關係的真實性了。
由此可見,在上訴法庭上,律師不一定要證明移民官的結論是錯誤的。 如果律師能證明移民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犯了錯誤,或違反了公平性原則,就可以立即推翻移民官的決定。
